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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公共体育课教学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3-11-01

为加强体育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前卫校区、南岭校区、朝阳校区和南湖校区的一、二年级为选项体育课,有条件的校区面向学生开设选修体育课。新民校区的一、二年级为俱乐部式体育课。

二、根据各校区教学计划和季节情况开设一定数量的理论课,一般每学期不得超过四学时,并安排开设季节课。

三、体育课每学期开课与结束的时间要严格按学校颁布的教学日历进行安排。每堂体育课教学时间为两学时,教师每学年工作量一般不得少于三百学时。学院领导、校区主任和教练员的工作量按有关规定核定。

四、每学期开课后两周内,各校区体育教研部须将本学期课表和教学日历上报学院,上报材料不得随意更改。如必须更改时,须经本校区体育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批准。

五、教学班人数一般不得少于二十六人。教学班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教师要严格按上报的课表和教学日历上课,不得随意合堂上课。

六、教师录入学生成绩时,要严格按照正态分布比例录入。其中,“优秀”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良好”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学生的体育成绩单须经各校区教学主任签字后,并交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教师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后,保留一份成绩单在校区教研部存档。

七、学期结束后,各校区体育教研部须向体育学院上报体育教学工作总结、教师教案、点名册、学生理论试卷,并在各校区体育教研部存档。

本规定由吉林大学体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09年2月23日起执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