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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体育学院科研奖励与资助办法》发布
发布日期:2014-01-06

吉林大学体育学院科研奖励与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提升学院科研整体水平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科研奖励与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奖励与资助范围包括:项目立项、成果奖、论文、著作、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三条  科研奖励采取现金奖励的方式,由学院专门设立的科研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四条  以吉林大学体育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所有科研奖励款项授予第一完成人或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第一完成人如是在读学生,其内容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科研奖励授予其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主持分配。

第二章 奖励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奖励:奖励范围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以及横向课题项目,科研奖励授予项目负责人。

奖励标准:

1.凡获得国家级并按时结题的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攀登计划项目、国家重大攻关计划项目、国家杰出人才基金项目),按项目经费的15%给予奖励。

2、凡获得省部级并按时结题的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教育部跨世纪人才基金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局管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按项目经费的10%给予奖励。

3、凡获得厅局级并按时结题的科研项目(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科研项目、省教育厅各类科、教研项目,省体育局科研项目(重大)、省科技厅项目),按项目经费的5%给予奖励。

4、从上述部门以外的企事业单位获得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按经费的5%给予奖励。

5、以上各项奖励在课题立项之后发放奖励金额的50%,课题按时结项之后发放剩余50%。

第六条  学术著作奖励:奖励范围指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在学科前沿通过研究,系统地、创造性地进行论述并形成理论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且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专著,以及列为教育部规划教材的书籍。编著、其他教材、论文汇编、工具书、修正再版书、一般普及性、宣传性读物等不属本奖励范畴。

奖励标准:学术专著,每部给予0.5万元奖励,第一主编教育部规划教材每部给予0.5万元奖励,第二主编给予0.3万元奖励。

第七条  论文奖励:奖励范围按该论文发表刊物的级别进行奖励;其中在增刊、专刊、特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暂不列入本办法奖励。

奖励标准:

1、被sci、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金额为1万元。

2、被EI、ISTP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3、被吉林大学社科处认定A类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3、被吉林大学社科处认定B类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被吉林大学社科处认定C类体育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奖励0.3万元。

5、其余体育类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奖励0.2万元。

第八条  获奖成果奖励:奖励范围包括获得国家、省和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

奖励标准: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被评价为优等的,给予0.5万元奖励。

2、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3、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

4、获得厅局级和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

第九条  学术会议资助:资助范围包括国际综合性体育学术会议、国际单科或单项体育学术会议、国内综合性体育学术会议、全国性体育一级或二级学会年度会议计划内学术会议以及年度会议计划以外由全国性学术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

资助标准:

1、国际综合性体育学术会议:奥运会科学大会,亚运会科学大会,成行后学院承担入选论文注册费,并给予 3000 元资助,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2、国内综合性学术会议: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学论文报告会或其他同级别会议,学院承担入选报告的论文评审费、会务费、食宿费、交通费(火车硬卧)等,墙报论文提供会务费和交通费(火车硬卧)。

3、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单科或单项学术会议,学院承担入选报告论文注册费和往返路费(火车硬卧),其余费用自理。

4、全国性一级或二级学会年度会议计划内学术会议,学院将承担入选报告第一作者会务费、食宿费及往返路费(火车硬卧),其他费用自理。

5、年度会议计划以外由全国性学术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学院将承担入选报告第一作者往返路费(火车硬卧),会务费、市内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以上各项奖励只奖励一次,如有重复,按最高奖励额度计算。

第十一条  科研奖励个人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各项奖励每年在全院科研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吉林大学体育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2010年12月)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吉林大学体育学院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