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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体育场馆使用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23-12-21

  

为有效管理和使用学校所属体育场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及其附属设施功能,为学校的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群体活动和大型活动服务,同时为校内外人员体育锻炼提供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体育场馆包括学校所有体育场馆(不含附属学校),以及其附属的房屋、设施等,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体育场馆的使用范围如下:

1、学校的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和群体活动;

2、校内各种大型活动;

3、校内外人员体育锻炼;

4、经学校批准的其它活动。

第三条 校内单位(含学生社团)、校外单位和团体举办活动使用体育场馆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根据参加活动人数,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1、400人以上(含400人)的大型活动须办理线下审批手续:校内办公→下载《吉林大学举办校园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表》(下载地址:吉林大学保卫处主页的“下载中心”,或吉林大学体育学院主页的“场馆工作”→《吉林大学体育场馆使用管理规定(暂行)》→附件)→填写相关内容→打印(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学校保卫部门和体育学院负责人审批;

2、100-400人(含100人,不含400人)的大型活动,须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线上审批手续:校内办公→网上办事大厅→全部事项→“服务部门”选择“保卫处”→选择“校园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点击“在线办理”→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后提交→学校保卫部门和体育学院负责人审批;

3、100人以内(不含100人)的集体活动,须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线上审批手续:校内办公→网上办事大厅→全部事项→“服务部门”选择“体育学院”→选择“校园集体活动申请”→点击“在线办理”→填写相关内容→填写后提交→体育学院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校内、外单位和团体使用体育场馆时,如需售门票,需附税务部门批准的文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始得发售。

第五条 使用单位如因特殊原因要终止或改期使用时,应于已审批使用日期3天前通知体育场地管理办公室,以便办理退款或改期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校内、外单位和团体使用体育场馆,应遵守体育场馆管理规定,使用场地、设备如有损坏,应负完全赔偿责任;若须变更或搬动设备,应先征得体育场馆管理人员同意,并于使用后恢复原状,若违反规定,将停止其日后使用。

第七条 经批准使用体育场馆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项目或转借。

第八条 在体育场馆活动的人员,均应遵照体育场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不良行为或不服从管理者,将停止其使用,并视其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校内、外单位和团体在体育场馆内举办活动时,使用水、电、灯光、音响等,均应注意节约,如需使用灯光、音响,应于使用前申请由工作人员开启,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条 校外单位和团体使用体育场馆,按照活动性质相应承担体育设施维护管理费用;场地的布置、清洁和设备复原等,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体育场馆管理人员代办。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和团体使用体育场馆,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场地、设备无法使用或因正当事由等终止使用,可无息退还所缴纳费用。

第十二条 对体育场馆附属房屋、设施若有使用需要,需要一并向体育场地管理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须在活动结束并清理场地后,通知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检查场地、设备,保证清洁、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如有委托体育场馆代办事务者,有关人员的加班费、误餐费需由使用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使用体育场馆时,有关人员、车辆进出与停放,须按吉林大学停车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体育场馆举办活动所引起的违法或意外事件,一概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免场地使用费:

1、由学校举办的校级体育竞赛、表演、讲习、庆典等活动;

2、政府机关举办的大型活动;

3、经体育学院核定免费使用,且不出售门票的体育、文化、科教等活动。

第十八条 未经体育学院负责人同意,申请人不得在各传播媒体或宣传品上发布使用场地名称,不得在体育场馆所辖范围内张贴海报、标语等宣传品。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活动不得使用体育场馆:

1、有损本校校誉或影响公益的活动;

2、可能损坏体育场馆建筑及附属设备的活动;

3、学校和体育学院认为不适合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体育场馆管理人员有权中止使用,申请单位不得有异议:

1、活动项目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2、违反体育场馆规定事项;

3、场地另有特殊重要用途。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时间以4小时为一单元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大学举办校园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表


202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