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导师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指导质量。
第二章 招生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研究生导师应每年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导师具备招生资格。教师招收硕士研究生的资格审查的具体办法及标准,由体育学学位评定分委会依据学校的要求组织制定,审查工作由学院组织进行,并报学校备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审查办法及标准,由学位评定分委会组织制定,审查工作由学校组织进行。
第五条获得招生资格的导师需承担指导当年研究生的责任,在招生年度导师年龄小于或等于57周岁可招收3年制研究生,导师年龄为58周岁只可以招收2年制研究生;每名导师根据当年学院当年招生数量可选择指导1-3人,最少为1人,最多不超过3人,招生需双项选择,首先由学生选择导师,再由导师选择学生,如未选择到合适学生,则需服从学院统一调配。
第三章 培养
第六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的责任。
1.导师应参与制定所在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其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制定和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
2.导师应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把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方法训练,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指导研究生阅读大量文献资料以开阔视野,提倡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重视和鼓励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工作中通过实验、调查等手段来验证所提出的理论、观点或成果,使学位论文内容充实,论据可信,有理论深度和实践价值。
3.导师应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研究方向、制定研究计划;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定期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和完成质量;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要求给出审定意见;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答辩的准备工作。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拟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并亲自审稿把关,履行必要的手续。
4.导师应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并做出相应的指导。
第七条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
1.导师应做到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应及时全面了解掌握研究生政治思想、学业科研、身心健康及民族信仰等各方面表现,注重对研究生的品德教育,教育研究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
2.导师应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以自身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体育事业的精神来感染、熏陶研究生,在教学和科研实践中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建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3.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生活,定期与研究生谈话,了解情况,切实解决研究生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研究生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导师应做好研究生的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鼓励研究生到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为国家发展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八条导师对指导的研究生可以根据其实际表现独立对其进行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对其参加的各类评比和选拔,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推荐;根据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提出退学或暂缓毕业等处理意见;对学位论文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可以给出推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可以申请解除与研究生的指导关系。
第九条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长时间离校(半年以上),一般应委托一位导师代为指导;因故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应向培养单位提出为研究生更换导师。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学院将按学校要求每年组织进行导师岗位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取消导师岗位资格等处理。考核着重在以下7个方面进行:
1.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的行为。
2.是否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够为人师表。
3.在研究生指导过程中是否出现教学事故。
4.能否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5.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和学术活动中有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6.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7.是否能够承担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体育学学位评定分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大学体育学院
2017年10月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