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体育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各类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凝聚、稳定一批优秀的科研创新人才,保证学院科研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提升教师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学院决定实施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为加强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根据吉林大学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 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全院教师科研工作的团队意识、协作意识和服务意识,是推进学院科研建设的一种项目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是实现我院“树一代新风,建高水平学院”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施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研究基地和吉林大学中国青少年体质健康研究中心两个高层次科研平台为依托,以前沿性创新课题为导向,以体制与机制创新为保障,以杰出学科带头人的造就为重点,以学术队伍水平大幅度提高为目标,进行科研创新团队组织与建设。
第二章 科研创新团队工作任务
第四条 科研创新团队是相对独立的研究实体,其主要工作任务是依托体育学院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研究基地和吉林大学中国青少年体质健康研究中心两个高层次科研平台,整合学院的科研条件与人力资源,建设高水平的学术梯队(推出新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完成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第五条 学院通过支持科研创新团队从事体育文化与青少年体质健康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及创新应用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年富力强、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群体,同时为进一步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积蓄力量。
第六条 科研团队在获取各级各类项目,争取科技经费,解决重大理论与技术问题、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等方面要有明确、合理的建设目标。
第七条 科研团队在两年内至少共同完成下列任务:
① 至少承担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至少承担二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横向课题经费达10万元以上;
② 围绕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核心期刊论文至少五篇,其中至少在CSSCI来源期刊(或扩展版)发表论文2篇。
第三章 科研创新团队基本条件
第八条 科研团队是围绕体育文化、青少年体质健康的某一重点研究方向有效整合的学术团队。科研创新团队要求具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和高标准的建设目标,学院将按照“边建设,边发展,滚动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立项建设。
第九条 科研团队要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深厚的学术积累,需要有相对集中的研究特色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团队建设对学院整体科研要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强有力地推动学科建设水平提高。
第十条 团队要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每年要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要阶段性工作研讨和反思,要建立适合本团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按质按量完成科研任务的成员,团队负责人有权解除其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科研团队一般由5名以上教师组成,团队中成员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团队负责人负责团队建设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一般应由具有教授职称或很有专业影响力的副教授担任,且团队负责人一般不允许作为另一个团队成员,每名团队成员最多参加两个科研团队。
第十二条 科研创新团队采用自我申报的形式,教研办审核,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确定,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科研团队不超过4个。
第四章 资助与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科研创新团队,要与学院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研究与发展任务,经批准后启动创新团队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对确立的科研创新团队,在研究经费、科研设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按照需要,以项目形式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资助和其它科研条件上的政策倾斜,以便科研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确保研究成果与梯队人才建设的质量。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鼓励科研创新团队申报国家级课题项目,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积极向学校社科处争取专项课题经费,以资助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科研团队成员在学校基础科研项目、教改项目、实验项目等课题申请上、在教师职称评定上以及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师资培训上会享受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十七条 对科研创新团队实行严格的考核与滚动发展机制。学院将从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等方面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内容为审查科研创新团队年度研究工作报告,检查研究工作进展,考核科研创新团队负责人工作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资助,停止资助或取消创新团队称号的依据。
第十八条 学院对于科研团队工作实行预警制度,对于阶段检查不合格团队,学院将及时预警并责令整改,缓拨团队建设经费,若再次阶段检查不合格,学院将取消该团队。对最终考核为优秀的团队,学院将给予奖励,如果团队愿意继续建设,学院将继续支持,滚动发展。
第十九条 对于取消资格的团队,学院将对团队成员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团队成员当年不能参加学院各项评优评奖活动以及取消下一年度的国内外会议交流与培训的机会。
第二十条 团队成员科研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吉林大学体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