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吉林大学体育学院官方网站!
中文 |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工作 > 规章制度
体育学院交通用车及经费支付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31

一、学院的交通经费是指用于支付学院范围内的教学科研活动、行政办公、组织校内群体竞赛、学生参加高校比赛以及体育教师参加省、市高校比赛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二、交通用车应力求节约、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校内交通车运行时间,除特殊情况,一律乘校内交通车或市内公交车。

三、

组织校内大型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用车,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主管院长批准,由学院办公室根据需要,就近向校内交通服务中心要车;校代表队用车,由教练员提出,

主管院长批准,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登记和联系用车,由教练员负责带车或领车,用车后签字,注明用车事由和起止地点。学院职工大型活动(教学、科研、参观、会

议等)用车由办公室负责。

四、校区组织的教学、群体活动及校区集体活动,校区主任可申请用车,但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如在教学、竞赛或组织活动中出现外伤或其他事件需用车的,在场的教职工均有权用车,事后向学院办公室备案。

五、每年为各校区组织会议、野外生存和参观学习提供一次用车,但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距离、车费钱数内用车,超过部分发生的经费自行解决。

六、学院为在市内结婚的职工、直系亲属结婚、病故或严重疾病的职工提供用车。其标准是:职工本人结婚用车提供大车一台,特殊情况可增加一台小车;职工的直系亲属结婚或病故提供大车一台;现职职工病故用车视情况而定。

七、课后时间、节假日学院职工参加跨校区的比赛活动(组织竞赛、裁判、场地管理等)的个人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项目负责人及主管院长批准,由学院负责报销。

八、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处理院务或检查、协调分管工作时,可本着经济便利原则选择直接在校内用车或乘出租车。

九、校区主任(含副主任)、书记在组织教学活动、群体竞赛、场馆维护、职工思想、生活福利等项工作中个人所发生的市内公交车、出租车费用,可凭票据当月报销,报销时应注明乘车事由及起止站点。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