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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研究生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3-1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完善我院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吉林大学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研究生除必须遵守学校制定的《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我院制定的研究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所有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前一日应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应向学院或导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 对新生我院将进行专题入学教育,内容包括: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吉林大学体育学院简介、吉林大学体育学院研究生培养计划、导师及工作人员简介、吉林大学体育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同时签订吉林大学体育学院安全责任书。

第四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和学院组织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按照有关规定,我院研究生每两周集中召开例行组会(由导师组织)。每年我院为研究生举办1—2次学术专题讲座。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工作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本院的培养计划进行。

第六条 研究生因故离校一天以上须报告导师并在学院办公室登记后方可离校,否则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爱护卫生,保持清洁。研究生必须与学院签订《吉林大学体育学院研究生安全责任书》,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和分流实行淘汰制,凡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共同课中有不合格者或以上科目的学习成绩排名为全年级最末者,在中期分流时视其具体情况予以评价。被评为不合格者,推迟半年到一年进入论文阶段,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终止其学习,作肄业处理。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及学业成绩三方面进行评定,在将所有研究生的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共同课学习成绩进行排名的基础上,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

院倡导勤学向上的学术气氛,鼓励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凡在校期间在体育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研究生,对每篇论文撰稿作者(必须为第一作者,单位为吉

林大学)给予一定补贴与奖励;在一般刊物上发表文章,学院不予补贴。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得署与该论文无关者的姓名,且署名单位必须为

吉林大学体育学院。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做好毕业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未修满学分,或未在公开出版的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者(论文必须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必须为第一作者,尽量为体育类或教育类等核心期刊)将不批准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我院资料室仅对本院研究生开放,非本院学生不得入内,详细规定见《吉林大学体育学院资料室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为完成培养计划所进行的课题调研、资料查阅等事务必须征得导师的同意,经费由导师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研究生需要复印有关资料时,经导师同意后,可凭研究生证到学院复印室登记后复印。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研究生凭学术会议通知及参会学术论文向学院及导师提出参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出席学术会议的,会议资料交学院资料室存档后,可以报销有关费用。未经同意者或会议资料不交资料室存档者,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努力的研究生可向学校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或申请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受到的所有奖励或处分将记录在本人档案内,并在推荐就业时向用人单位通报。

第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体育学院全体研究生。

第十九条 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归吉林大学体育学院。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