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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本科专业课教学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3-1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体育学院本科专业课教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之一。 体育学院的本科专业课教学,承担着培养体育人文社会学专业和运动训练专业人才培养任务。

第三条 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管理组织系统管理、教学文件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等。

第四条 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运用科学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等手段,并注重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推进教学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化。

第六条 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图书情报系统、后勤服务系统等。各部门要以培养合格人才为目的,加强协调配合。

第七条 要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条 本条例是本院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教师进行考核的依据,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都要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教学工作的统筹与管理,有关各种教学仪器设备、场地器材、图书资料、实验室和多媒体教室使用等事宜,由相关副院长协调安排,为教学工作提供保证。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

照学校的要求学院成立了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该委员会和督导组的职责是: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我院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和学生情况以及

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审定各个专业的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及时对教学计划中不适应的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进行修订,并对教材选用进行审定和对学

位论文质量进行督导。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是:对教学工作﹑教学质量﹑教学信息反馈﹑考试过程等工作进行监督,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每学期至少查看课三次以上。

第十一条 教务管理工作

(一)日常教学管理

1.每学期期末的前一个月向各教研室下达下学期开课计划,各教研室根据开课计划表提供各年级任课教师名单。

2.根据开课计划及任课教师名单,安排各专业各年级的一学期课程表。

3.为教师提供教案本、教学进度表、各教研室教学活动安排表。

4.负责教学督导组平时随机查课的安排,收集教学检查的情况记录。

5.负责平时因各种原因的调课、补课安排,并对请假调课或代课教师进行登记、检查。

6.期末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为院领导和教学督导组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判,提供量化依据。

7.负责学生网上选课、学校公选课报名、教学安排工作、成绩反馈等项工作。

(二)考务工作

1.根据学校下达公共课考试时间,统一安排专业课的考试时间、地点及各考场的监考人员。

2.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印制试卷,考后统一密封试卷。

3.准备学生各科成绩单,任课教师填好成绩后及时将考试成绩反馈给学生。

4.负责组织国家四、六级考试报名、计算机考试、普通话考试、报名报盘工作及成绩合格证填写和发放工作。

(三)学籍管理

1.将学生所有考试、考查成绩输入微机,进行登记和数据处理(包括公选课成绩的登记),不得随意涂改成绩,如有改动,必须经任课教师或领导签字。

2.向学校教务处提供缺考、不及格和留、降级学生名单及成绩统计报表。对学籍有变动的学生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3.将不能毕业或未取得学位的学生上报教务处,并将学生四年所学成绩统一打印出两份,一份上交学校档案室,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保管好学生成绩册底单,并按学期、年级装订成册,以便备查。

(四)教材征订与管理

1.根据全国每年春、秋两季教材征订工作,选择国家规定、适合本专业教学的优秀教材,预定发放教材,保证教学正常使用。

2.根据教材的不断变化和更新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所征订的教材,争取做到同一年级使用同一版本教材。

(五)教育实习管理

1.根据实习人数,确定实习学校。

2.准备教育实习工作手册、实习教案纸、课密度表、脉搏曲线图、实习鉴定表、实习成绩单等各种表格。

3.按学校规定,填写实习经费预算表,领取发放实习费及教师市内交通误餐补助费。

4.实习结束后,收回各点实习成绩单及学生实习鉴定表。

5.组织召开实习动员或总结大会。

(六)教师工作量统计及年度技术职务考核工作

1.根据学院制订的“教师工作量统计办法”计算每位教师一学期的工作量,折合成课时费、训练费,制成表格,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报到学院办公室。

2.收集、保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建立教师教学档案。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设立理论教研室、术科第一教研室、术科第二教研室和实验中心。各教研室主任应履行以下教学职责:

(一)根据学院教学规划要求,统筹安排及组织实施教学工作。

(二)负责本教研室所属课程的开设,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理论研究,探讨教学改革的途径和方法,检查教学质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和推进课程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组织本教研室教师的考核、评优,协助院长进行教师的聘任、签订任务书,按时完成学院的各项教学任务。

(四)拟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选教材,制订有关教学文件。组织教师积极参与研究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

(五)组织教学观摩和听课活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文件管理

(一)教学计划是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

(二)

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要遵照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并参照学校规定的总原则,以教育部有关课程设置和教学时数要求为依据,结合我院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在

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制订和修订,确定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三)教学计划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实施过程中需调整时应按制订和修订的原则及程序进行。

(四)学院要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公布下学期开课计划。教师接到开课计划书(教学任务书)后,在开课前一周将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和教案等教学计划书及电子版交给教学秘书备案。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与教师行为管理

(一)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和基本形式,是确保教学质量的关键。任课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搞好课堂教学,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实验和研究,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二)课堂教学应严格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学时和擅自改变教学内容。

(三)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或不得提前下课。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要在课前通知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秘书,由教研室主任安排相关事

宜。任课教师原则上不得因科研或其它原因要求调课,不得私自与其他教师调课或请人代课,遇特殊情况须调课者,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由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安

排,所缺课时必须补上。

(四)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学生需外出进行裁判实习等教学活动时,由学院通知所有任课教师(包括外请及公共课任课教师)。对学生因外出所缺的公共课课时,必须于外出前或返校后调整课表,给予补课。教学实践活动应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做出安排,保证公共课规定的总学时。

(五)教师上课时必须携带教学进度表、讲稿、教案和教学大纲等必备材料。并在上课前一周准备完毕并交学院教学秘书备案。

(六)教师应注意知识更新,同一门课程的讲稿或教案不得连续使用4年。任课教师必须编写详细的讲稿和教案,初职教师必须写出详细的讲稿或教案,经主讲教师或教研室主任审阅后方可开课。

(七)教师上课应保持良好仪表,男教师不准留长发,女教师不得化浓妆,术科教师要穿着便于运动的服装,不得在授课时吸烟,不得在授课时接打电话。

(八)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教师的尊严,平等对待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提供考试内容和帮助学生说情、提成绩等有损于教师职业道德和形象的事情。

(九)教师因事外出时,必须提前三日向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秘书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大学调串课通知单》。外出三日内由教研室主任批准,两周内由院长批准,两周以上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十)发生漏课、代课、迟到、提前下课,特别是对教学工作委员会或督导组查课有非礼行为等教学事故,依据《吉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细则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连续两次发生教学事故或发生较大教学事故停止职称参评一次或低聘一级岗位津贴, 严重者给予高职低聘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可向学校提出开出教师队伍的请求。

第十五条 实践性教学管理

(一)实践性教学是课堂教学的继续或补充,是整个教学过程的组成部分,应与课堂教学一样,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包括实验课、讨论课、辅导、教育实习、教学实习、裁判实习、毕业论文、社会调查。

(二)本科生实验性教学实行导师制管理。担任实践性教学的教师,应对实践性教学承担责任。要在课前写出教案或计划,做好充分的教学准备。

(三)

担任实验课的教师必须预做实验,编写讲稿,并要求学生预习实验指导,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实验进行中要严格指导学生按操作规程进行。学生要根据实验要

求,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对实验不认真或不合格者,教师必须令其重做。讨论课要求学生在认真参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拟出详细的发言提纲,教师必须进行检查或

抽查,并据此拟出讨论总结发言提纲。

(四)辅导课原则上以个别答疑的方式进行,需要集体辅导时,应事先通知学生辅导内容与时间,学生自愿参加,在个别辅导时,应特别注意补缺扶差工作。

(五)

教学实习、教育实习、裁判实习、社会调查、本科生导师制的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及生活管理全面负责,在进行实习前,应拟订出内容充

实、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实习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切实指导、严格管理,保证计划的落实,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评定成绩,进行总结。

(六)

毕业论文是评价学生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标志,是学生取得学士学位的主要参考依据。指导教师应发挥主导作用,严格按照吉林大学有关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严肃

认真地对学生论文的选题、论证以及撰写过程进行精心的指导和督促。学生学位论文完成后应在教研室范围内逐个进行答辩,答辩会由教研室主任主持,优秀毕业论

文必须在全院范围内答辩。

学院规定,第七学期期中选择指导教师,提交论文开题报告。第八学期初组织答辩。未通过答辩者令其重做,并于第八学期第10 周以前再次进行答辩,仍不能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七)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学风教育,严禁学生在毕业论文撰写中进行抄袭和剽窃,学生发生抄袭或剽窃问题,将追究指导教师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工作管理

考试是检验教师教学水平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

(一)技术课程考试

1.

技术课程考试或考查应按学院教学计划规定进行。考查课程的考试要在停课前一周完成;考试课程的考试在停课后由学院统一安排。考试课和考查课是否进行理论考

试,由教研室主任与任课教师共同商定;既考技术又考理论的课程,必须通知学院教学秘书,并确定出技术与理论分别所占的比例。

2.技术课程要在学期初或学期中以前,由课程组组长与任课教师共同商定考试项目,考试内容应做到技评与达标相结合。

3.技术课程考试要有一套详细完整的考试形式、方法、评分标准。达标考试要有查分表;技评考试要有评分细则;技评与达标相结合的考试应有比例分配。考试过程中教师要严格统一尺度。

4.

缺课时数超过实际上课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必须重修。学生因公(有学院证明)、因伤、因病(有校医院证明)、因事(有辅导员证明),不能参

加正常考试的可以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对待。没有实行学分制的年级,考试不及格者要在下学期开学前三周内完成补考,并将补考成绩交学院教学秘书。

(二)理论课程(含技术课程的理论部分)考试

命题要求:

1.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和其他有条件的基础课程应该实行教、考分离,统一考试。凡是课时、大纲、教材相同且结束时间基本相同的课程其考试应该使用同样试卷,并在同一时间进行。

2.试题内容与前两次同一课程的重复率应该控制在30%以内。试卷编制要综合考虑试卷的总体难度、题量大小,做到难易适度、题量适当;有较全面的知识覆盖面。同时要兼顾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试题中要有一些具有提高性、灵活性、现代性的内容。属基本要求的题目应占80%左右,属综合性、思考性、有一定难度的题目应占20%左右。

3.每门课程必须拟定两套试卷。统一考试并统一评卷的课程应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评分的具体要求(如采分点等)。两套试题应在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基本一致,完全相同试题的分数之和不得超过20分。

4.命题后的试卷,由教研室主任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不得复印保留),审核通过后确定一套试卷用于考试,另一套密封好后由教研室主任在密封袋上签字作为备用试卷,用于学生缓考或重修。备用试卷交学院教学秘书统一管理,交接试卷时应办理正规的试卷交接手续。

5.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印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从重、从严处理。

(三)评阅过程

1.对同一课程,实行统一地点、统一时间、试卷密封、集体评阅、流水作业、全面复核的试卷评阅制度。

2.试卷评阅要依据标准答案或评分要点,保证客观公正,坚决杜绝人情分。

3.所有试卷都要经过复核,复核签字手续要齐全。只有一位任课教师的课程,教研室主任要指定另一位教师对该课程的试卷进行复核。

4.复核后,在试卷封面上加盖学校统一制作的“吉林大学本科试卷审核专用章”,复核人当场签字。

5.评阅试卷一律采用加分(得分)的方式。可以在具体的采分点上标明扣除分数,以指明学生的答题错误,但每道题务必给出得分,书写得分要明确、清晰,与采分点上扣除分数区分开。

6.必须使用红色笔评阅试卷,决不允许使用蓝色、黑色等颜色的笔。使用铅笔预评试卷,要保证卷面干净、整洁。

7.在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卷评阅工作。

(四)试卷分析

1.试卷分析是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要认真、细致、全面的对试卷进行分析。

2.试卷分析以课程为单位,即每门课程做一个分析。考试分析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试题与教学大纲的吻合度、试题的区分度;同一门课程不同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不同学生班组的学习状况。

3.课程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85分以上的成绩不超过20%,59分以下不合格成绩应有1%-10%,不合格成绩最多不超过15%。采用五级制计分的课程,优秀与良好成绩总计不超过30%。

4.如有成绩不呈正态分布、85分以上的成绩高于20%、不合格率高于15%等情况,要找出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如果不合格率为0%,要做出特殊解释说明。

5.有关情况要向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报告;较突出的问题要向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报告;较严重的问题要向教务处报告,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五)成绩登录

1.阅卷教师在规定时间内阅卷完毕后必须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并复印三份(一份留学院备查,一份由学院主管院长保存,一份交辅导员)后,由任课教师将所教授课程的学生成绩输入计算机,如果发生输入计算机的成绩与成绩单不符的情况,其后果自负。

2.考查课的课程必须在停课考试前一周完成考试,同时将成绩交给学院教学秘书。

3.考试课程的成绩登录后,务必于2 日内将成绩交教务办公室。

4.在技术课程的成绩登录中,如有缓考、缺考或不及格的情况,必须注明是理论部分还是技术部分。

5.

成绩核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一般情况下,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可以采用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以100分—0分记分。五级制以优秀(A)、良好

(B)、中等(C)、合格(D)和不合格(F)五个等级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成绩对应方式为: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

中等;69—60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采用其他方式核定成绩的,要换算成百分制或五级制。

6.平时成绩核定要有完整的支撑材料,平时成绩不能写在试卷卷面上。

7.试卷卷面分数及平时成绩应与学生原始成绩单、网上登录成绩相符。

(六)复核制度

试卷评阅结束后,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组织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对考试命题、试卷评阅、考试分析、成绩登录、考试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

(七)材料归档包括材料目录、试题(A、B二套)、标准(参考)答案或评分要点、试卷、学生成绩单、试卷分析报告、考试(考场)记录以及其它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也要一并归档。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

(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

(二)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评估信息来自学生的评估信息、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信息和同行评估信息。三个信息源各自权重为40分:30分:30分。

具体实施方案参照学院2004年制订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估方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及量化评估细则》、《教师课堂教学检查工作安排》、《命题,阅卷成绩登记规定》、《教师外出公务活动的规定》四个配套文件执行。

(三)学生对教师教学满意度的调查

为督促教师不断钻研业务,认真备课,认真施教,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院决定自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对教师教学效果实行学生满意度调查。根据对学生的调查结果,将执行如下规定:

1.根据满意度评定教师教学效果等级,满意度在90% 以上者为优秀;80% 以上者为良好;70%以上者为及格;70% 以下者为不及格。

2.对教师满意的不同等级的处理

(1)对优秀者学院给予通报表扬,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优先安排。

(2)对及格者应认真查找原因,写出改进教学工作的书面措施。

(3)对不及格者暂停其授课资格,一年内随课程教师听、看课,找出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改进措施,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恢复其上课资格。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根

据吉林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学院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教务人员负责新生的报到工作,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二周内按《吉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院请假。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生考试成绩的计入与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

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当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可缓考该课程。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次同一

课程的期末考试,如与所修课程期末考试冲突则顺延。缓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成绩记载,平时成绩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记入总成绩。学生无故旷考,该门

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外伤、疾病或其它理由,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未按学分制规定完成学年最低学分者;

(二)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二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二周或一学期内累计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最长年限内可以重修有关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五)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

(六)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颁发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七)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与程序

第三十条 凡在吉林大学按国家计划录取的本科生(含运动训练专业),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大学外语考试未通过四级者(运动训练专业除外);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退学试读后恢复学籍者。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对应届毕业生名单及成绩单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按学部汇总,并向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情况,确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凡在毕业离校时未获学士学位者,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达到我校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