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在学习、工作和各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在我院树立学生典范,形成学典型、争做典型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大学体育学院十佳大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志存高远、团结友爱、关心集体;
2.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道德品质好;
3.学年获得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4.心理素质好,人际关系和谐。
(二)具体条件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十佳大学生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一等奖学金;
2.大胆进行科研尝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成果突出;
3.品德高尚,大力弘扬正气,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事迹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4.社会工作成绩突出,或参加校级以上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
5.热心公益事业,向社会及他人奉献爱心,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三)特殊条件
积极参加体育训练,并代表我校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并取得如下成绩之一者,可酌情放宽基本条件第三条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选:
1.参加由教育部,体育总局及全国大学生体协举办的全国性比赛中,获得单项成绩前三名或集体项目成绩前六名的主力队员;
2.参加由省教育厅,体育局及省大学生体协举办省级比赛中,获得单项成绩第一名或集体项目成绩前两名的主力队员。
第三条 评选程序
(一)学院每学年评选一次,采用自愿申报的形式,将符合条件的作为学院十佳大学生的候选人。候选人须填写《吉林大学体育学院十佳大学生推荐表》并递交事迹材料,相关事迹需有关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2条者,还需有两名熟悉该专业的副教授以上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二)学院以网站公示等方式向全院师生介绍候选大学生事迹,征求意见,并结合吉林大学体育学院十佳大学生的评选条件进行初评,确定进入终评答辩会名单。
(三)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答辩学生进行终审评议,并根据评议分和群众反映的意见,评出“吉林大学体育学院十佳大学生”。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体育学院
2015年12月14日